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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刑警组织介绍编辑本段回目录

没有专门的“国际刑警

在许多人的印象中,国际刑警组织似乎是一支合成的、凌驾于各国警察机构之上的

刑警刑警

刑事侦查部队,这实际上是对国际刑警组织的一种误解,因为国际刑警组织不是一个由

超级侦探”组成的“超级国际宪兵队”,而是一个合作体系,或者说是一种合作机制

国际刑事警察组织,简称国际刑警组织,英文缩写为ICPO,它成立于1923年,其前

身是国际刑事警察委员会(即ICPC),1956年改为现称。国际刑警组织在当今打击国际

刑事犯罪方面,正在发挥着重要作用。目前它已拥有183个成员国,与联合国内的麻醉品管理委员会

教科文组织国际卫生组织国际劳工组织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国际电信联盟世界海关组织以及其他全球性和区域性国际组织如欧洲联盟等存在着稳定的合作关系。

位于法国里昂罗纳河畔的国际刑警组织总部是一座耗资2000万美元的5层楼建筑,整

个大楼外表全部以大理石和玻璃装饰,是一座十分漂亮的银灰色立方体大厦。它靠近里

昂的金头公园,远离市区,绿树掩映,环境优雅,整个大厦浸泡在一方浅水池中,等于

有了护城河环绕。总部的戒备十分森严,被数米高的花墙和具有侦控功能的铁栅环绕,

大厦顶端的透明的尖塔上天线林立,摄影机架在各个方位。

大厦内部设施非常现代化。拥有能够整合、处理全世界警方提供的信息的高科技电

脑系统,还有一个功能强大的高速、保密通讯网络。每时每刻,各种信息不断从各个国

家的中心局传递到总部,总部将信息储存到数据库中进行综合分析后,又反馈到各个国

家的中心局。大楼内几乎每一道门都有电子锁控制,内部人员用带有照片的电子通行证

才能打开,每个人出入各道门的数据都记录在电脑中。来访者要提前一天办理手续,像

在机场一样通过安检后方可由工作人员带领入内。总部的工作人员能用多种语言进行情

报交换工作,这里每年要处理数以百万计的要求提供情报的申请。对来自各国的每项查

询,国际刑警组织通常都能在20分钟到2小时内给予答复,它的电脑数据库中存有海量的

个人资料,包括姓名、简历、身材、外貌、指纹和其他特征等。

1984年9月5日,在卢森堡举行的第53届国际刑警组织年会上,中国被正式接纳

为该组织的成员国。同年10月,“国际刑警组织中国国家中心局”在北京成立。它隶属

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刑侦局,担负着对外的联络工作和打击走私、贩毒、伪造国家

货币、国际恐怖活动国际诈骗等国际性犯罪的任务。

跨国犯罪而生

这一机构的筹建工作最早发起于1914年。那是一个跨国犯罪的“黄金时代”。当时

,伴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和殖民政策的扩张,世界性的经济危机、农业危机频繁发生,

争夺殖民地的战争阴云一直笼罩在欧洲上空,各种社会矛盾不断激化。

1914年,摩纳哥国王阿尔贝特一世因一起王室的犯罪案件,提议创建一个国际

性警察合作组织,并得到欧洲各国的积极响应。当年在摩纳哥召开了“第一次国际刑事

警察大会”,国家间的警务合作开始进入实质性阶段。

国际刑警组织的发展历程大致可分为四个时期:第一个时期为维也纳时期(1923~

1938)。当时参加委员会的国家并不交纳会费,委员会的运作资金全靠奥地利政府支持

。这种“寄人篱下”的状态,最终导致国际刑警委员会对奥地利政府产生一定的依附性.

第二个时期是柏林时期(1938~1945)。二战爆发后,纳粹德国吞并了奥地利,并

将国际刑事警察委员会的办公地点迁到了柏林郊区的万塞,此时的国际刑事警察委员会

法西斯德国牢牢地控制着。

第三个时期是巴黎时期(1946~1989)。二战结束后,国际刑警委员会将总部迁至

法国巴黎,国际刑警组织开始走向正规化建设时期,确立了国际刑警组织的名称和国际

刑警组织的会旗、会徽,修订了《国际刑警组织章程》、建立了自己独立的财政基础,

还与法国政府签订了地位协定,确定了国际刑警组织总秘书处及其工作人员在法国的拥

有的特权等。在此期间,国际刑警组织成员国从原来的17个发展到170多个,活动范围发

展到遍布全球。

第四个时期为里昂时期(1989至今)。1989年国际刑警组织总部迁往法国中部城市

里昂。10多年来,国际刑警组织一方面对手段变幻莫测、科技含量不断提升的传统跨国

犯罪和新型的跨国犯罪进行研究、通过各种决议,加以预防,另一方面也对自身进行了

一系列的改革,包括组织机构的调整、业务范围的重新界定、工作重点的确立、基础设

施的更新以及帮助各成员国加强国内法制和基础通讯设施的建设等等。国际刑警组织在

国际舞台上发挥了更大作用。

详解“红色通缉令

国际刑警组织开展警务合作的方式主要包括刑事案件侦查合作和侦查外合作两种。

侦查合作包括传递和交换犯罪信息、发布国际通报、协查犯罪事实、证据的搜集与送达

以及协调和促成成员国之间实现引渡罪犯等;侦查外合作包括警务人员的培训、举办国

际研讨、开展调查研究以及技术合作等。

国际通报是国际刑警组织为了缉捕、查明罪犯,发现犯罪线索及查明无名尸体而请求各

成员国警方进行协助的一项国际性侦查措施,是国际刑警组织成员国之间开展刑事案件

侦查合作的有力手段。国际通报以右上角印有的各种颜色的方块为标志,分为红、绿、

蓝、黄、黑、白、紫来表示请求的内容。其中,红色通报为逮捕通报,是用于逮捕并引

渡犯罪嫌疑人的,它相当于各国警察普遍采用的逮捕证,成员国警方收到此通报后,应

对被通缉的人实施逮捕并羁押。因此,红色通报一般也被称作“红色通缉令”。

“红色通缉令”在内容和功能上与国内司法部门使用的通缉令相同,所不同的是它

的发放范围。国内通缉令有国界限制,一旦跨出国界就失去了法律效力;而国际刑警组

织的“红色通缉令”,是各成员国都普遍认可的,而且也有义务来执行的。这一点在国

际刑警组织的“红色通缉令”里有明确的规定。也就是说成员国在接到红色通缉令后,

如果发现了被通缉的对象,当地执法机关就可以采取相应的执法措施,然后通知国际刑

警组织总秘书处或发出通缉令的国家中心局,通过司法或外交渠道来申请办理引渡事宜

。与此同时,发布通缉令的国家应向国际刑警组织和其他有关国家发出销案通报,请求

取消对此案的通缉状态,如果通缉文件中要求引渡,则以引渡终结时为止。

“红色通缉令”通常被认为是一种非正式的刑事司法委托书,各成员国的警察机关经

常援引该类通缉令,并依照通缉令上所载明的事项进行审查,凡认为合法合理者,一般

即按通缉令注明的逮捕对象的情况依本国法律逮捕该案犯。这种通缉令被通缉人的个人

情况、身体特征、所犯罪行、通缉的理由和法律依据、批准逮捕的机关及发文字号、通

缉令的签发机关和首长等项内容。

引渡中的利益选择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国家间刑事司法协助不断增加,表明了各国司法合作的密切

程度。但这种合作始终是被置于各国国家主权和国家利益之下来考虑的,所谓的合作大

都采取“相互主义”的方针,而不是单方面义务地为他国效力。

这种情况在涉及引渡的案件中表现得最为突出。由于国家有权决定是否将某一罪犯

引渡给其他国家,因此,影响各国做出引渡决定的因素也各种各样,两国间的政治

外交法律文化等都是影响引渡能否顺利进行的因素。国与国之间在处理引渡问

题时,一般都把本国利益放在首要位置,这就难免会给引渡罪犯造成一些障碍。引渡是

国际社会共同关心的一个重要课题,也是国际刑警组织各成员国之间开展广泛合作的一

个重要领域。引渡的途径有外交途径和司法途径两种,国际刑警组织工作范围所涉及的

引渡也包括这两种途径。

成员国之间提出引渡请求时,国际刑警组织将通过正式的工作渠道与请求国和被请

求国进行磋商,争取协调双方取得一致意见。在双方关于引渡的具体问题进行谈判的整

个过程中,国际刑警组织始终处于居中协调的地位,而没有引渡犯罪嫌疑人的强制性权

力。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信息网络化的快速发展,国际性犯罪是每一个国家都面临的现实

问题,国际刑警组织的各成员国就是本着通过国际合作来打击和控制本国的犯罪活动这

一目的,才加入到这一国际组织中来的。因此,加入国际刑警组织,不仅要求各成员国

承担相应的义务,甚至要将部分属于主权范围内的权力作出让渡,以此来换取来自别国

同样的协助。相反,如果某被请求国出于某种政治和经济目的,故意袒护被通缉的犯罪

嫌疑人,不仅在此后的国际警务合作中处于十分被动的地位,而且,请求国一方今后很

可能成为被请求国跨国犯罪分子的栖息地,原因是请求国与被请求国之间的这种不合作

的关系将被跨国犯罪分子不失时机地加以利用。

国际刑警组织在当今世界打击和预防国际性犯罪方面依然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尽管

国际刑警组织在引渡以及其他合作领域所能发挥的作用还十分有限,但这不仅仅是国际

警务合作所面临的问题,而很大程度上是受制于国家之间的政治及经济因素。随着国际

警务合作的不断深入,相信这些不利因素会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所淡化。引渡所面临的一

些现实问题已经被联合国等其他国际组织及其成员高度重视,联合国于2003年通过的《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国际公约》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就反映了国际社会期

望加大打击各种跨国犯罪的这一需求。与此同时,以往被跨国犯罪分子作为避风港的一

些发达国家,也采取了一些切实措施促使各种跨国犯罪分子能够被引渡回国受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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