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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07-05-25 | 责编:lkc | 出处:不详 | 点击: | 作者:佚名
  2003 年 12 月,我到某设计公司从事设计产品外包装工作,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口头约定我的月薪为 5000 元。 2004 年 3 月,公司安排我为浙江一客户设计一批产品外包装,因设计未能达到客户使用要求未能投入使用,公司又派其他人员进行了重新设计。公司以此为由拖欠我二个月工资 10000 元作为经济赔偿,请问:公司将我二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赔偿有无法律依据?我能否拿到拖欠工资? (李向军 )

    李向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 50 条的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你与设计公司既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对客户的产品外包装设计作出任何具体约定,故根据《劳动法》规定,公司应支付拖欠你的工资。

    而你由于所设计的产品外包装未能投入使用,只能视为未完成工作任务,依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十一条的规定,对没有完成生产任务或者工作任务的职工,经批评教育不改的,应当分别情况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经济处罚。而十六条又规定,对职工罚款的金额一般不要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二十,因此,设计公司对你未完成工作最高只能处以 1000 元的经济处罚,公司没有依据和理由扣你 2 个月的全部工资,你可以根据《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向劳动行政部门反映,责令设计公司支付无故拖欠的 9000 元工资并支付赔偿金。张澄

    来源:法制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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