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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07-05-27 | 责编:admin | 出处:不详 | 点击: |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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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是一名外语专业的大学生,两个月前去一家生产化学药品的美国公司中国办事处应聘翻译工作,在通过笔试、面试之后,与办事处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第一个月为试用期。我工作非常努力,但快到一个月的时候,家中突发急事,我便向办事处请了10天假,匆匆往家赶。到家后得知,办事处给我家打来电话,说决定将我的试用期延长一个月。我没有接受。回到办事处后,负责人告诉我,经过考察,公司认为我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了与我签订的劳动合同。请问,办事处单方延长试用期是否合法? (李亮)

    李亮同志: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我国《劳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了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从这一条看,办事处与你约定试用期为1个月是完全合法的。问题出在试用期的延长上。《劳动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延长试用期为变更合同的行为,应受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的约束。办事处在未与你协商的情况下,单方面决定将试用期延长1个月,明显违背了这一原则。所以,你的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以考察不合格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汪来超)

    

    来源: 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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