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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07-09-18 | 责编:admin | 出处: | 点击: | 作者:

一、接收毕业研究生规定
    1、凡企业单位接收的毕业研究生,不受生源地、专业和审批截止时间的限制,可由用人单位先向学校发函接收,然后再向市人事局申报补办接收手续。
    2、对到教育、科研、卫生等事业单位就业的,属我市急需、紧缺专业的毕业研究生,若接收单位人员编制已满,可按有关规定提出申请,专项批办。
    3、对本人愿意到我市就业,但尚无接收单位的毕业研究生,可向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申请临时人事档案代理,并由该人才服务机构上报市人事局审核,市人事局审核同意后向学校发函接收,并视同待就业厦门生源给予办理落户手续。这类毕业生落实接收单位后,即给予办理就业审批手续。
    二、接收本科毕业生规定
    1、凡涉及高新技术产业、支柱产业、新兴产业,以及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的具有本科学历的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不受生源、专业和审批截止时间的限制,由用人单位申报,材料齐全送达之后,人事部门三日内(遇节假日顺延)给予办妥接收手续。
    2、已派遣到厦门以外地区,尚未转正定级,所学专业属我市急需、紧缺专业的普通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含本科)学历往届毕业生,在厦门有接收单位的,可由接收单位向市人事局提出申请办理改派接收手续。
    3、本人愿意到我市就业,但尚无接收单位的双学位毕业生和教育部直属高校本科优秀毕业生,可比照无接收单位的毕业研究生接收落户办法办理。
    三、接收大专、中专毕业生规定
    1、具有省、市级有关技术、专利部门认定的有创造发明、技术改革、产品专利等成果或在某方面获得者、部级奖励的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
    2、所学专业属我市急需、紧缺专业的普通高等院校应届专科毕业生。
    3、本市岛外“三资”企业、乡镇企业和民营企业急需的属我市紧缺专业的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应届毕业生。
    符合以上条件之一的毕业生在厦落实就业单位后,由用人单位按规定向市人事局办理接收审批手续。
  本修订办法经有关各方讨论后,经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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