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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07-05-24 | 责编:admin | 出处: | 点击: | 作者:



  【编制】对到教育、科研、卫生等事业单位就业的,属我市急需、紧缺专业的博士、硕

士毕业生,若接收单位人员编制已满,可按有关规定提出申请,专项批办。


  【免试】博士、硕士毕业生进事业单位免予笔试。


  【可先入户】对本人愿意到我市就业,但尚无接收单位的博士、硕士毕业生,可向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申请临时人事档案代理,并由该人才服务机构上报市人事局审核,市人事局审核同意后向学校发函接收,并视同待就业厦门生源办理落户手续。这类毕业生落实接收单位后,即给予办理就业审批手续。


  【家属子女户口】接收已婚博士、硕士毕业生,其未就业配偶和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未成年子女户口可办理随迁。


  附录:厦门市引进人才主要文件名称

  

  ■1999年11月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人才引进工作的若干规定”(厦委〔1999〕078号)

  

  ■2000年2月市人事局“关于贯彻实施厦委〔1999〕078号文件有关条款说明”(厦人〔2000〕014号)

  

  ■2000年7月市政府“厦门市引进留学人员若干规定”(厦府〔2000〕综078号)

  

  ■2000年7月市政府“厦门市留学人员进驻创业园的管理规定”(厦府〔2000〕综078号)

  

  ■2002年3月27日厦门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42次会议通过的《厦门经济特区鼓励留学人员来厦创业工作规定》

  

  ■1999年2月市政府《厦门市普通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非师范类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厦府〔1999〕综016号)

  

  ■2000年12月市政府批转的“厦门市非师范类毕业生就业工作若干意见”(厦府〔2000〕综142号)

  

  ■2000年7月市政府“厦门市鼓励企业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暂行规定”(厦府〔2000〕综067号)

  

  ■2000年3月市人事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引进人才等有关人员职称和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厦人〔2000〕036号)
■2000年11月市人事局“关于简化引进人才审批手续的通知”(厦人〔2000〕134号)

  

  ■2001年9月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市引进人才若干政策的批复”(厦府办〔2001〕226号)

  

  ■2001年3月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关于转发福建省引进高层次人才生活津贴发放管理方法的通知(厦人〔2001〕038号)

  

  ■2001年7月市人事局关于转发非在职人员考取硕士研究生学习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厦人〔2001〕94号)

  

  ■1994年5月市政府常务会议原则通过的《吸纳高级人才的若干规定》

  

  ■1998年5月市人事局关于贯彻市委八届八次全体(扩大)会议精神的措施

  

  ■2000年3月市卫生局关于引进重点学科高级人才实行安家补贴的暂行规定(厦卫政〔2000〕029号)

  

  ■2001年7月市人事局关于留学人员搬迁费、路费和安家费报销问题的批复(厦人〔2001〕86号)

  

  ■2002年1月市人事局关于引进人才安家费用发放有关问题的批复(厦人〔2002〕5号)

  

  ■2002年2月市政府关于清理整顿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收费的批复(厦府〔2002〕37号)

  

  ■2002年1月市教委关于在引进师资中重新录用教师有关问题的通知(厦教委办〔2002〕27号)。


  (以上文件内容可向相关部门咨询)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9 7 3 1 2 4 8 :
正文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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