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宪法,我们每个人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我们每隔五年就会选举出人大代表来,但是,很多时候,选民对候选代表有许多陌生感,除了名字、职务、书面事迹外,其他知道的不多。因此。江苏立法规定人大代表候选人必须同选民见面,接受选民面试,是一个重要进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规定,选举委员会可以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回答选民的问题。这条规定了选民对代表候选人的知情权和选举的参与权,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本意的体现。但是,在很多地方,选举过程中,这些制度并没有真正落实到位。很多时候,选民和代表候选人并不见面,选民的了解只限于代表候选人的书面介绍材料,内容有限,知之甚少,没有进行代表和选民在民意上相对称的沟通、交流。因此,选民选举出来的代表是否能够真正、全面、充分代表选民的意愿,显然是一个问题。因此,组织代表候选人和选民进行见面,让候选人和选民进行有益的互动,让代表候选人陈述自己政治主张,表达自己的选举承诺,有利于增加选民对候选人的了解及方便选民的监督。
同时,候选人同选民通过交流,才能更加客观、全面、准确地收集社情民意,全方位了解熟悉多方利益诉求,代表社会各个阶层、群体的利益,切实关注民生问题。因此,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是充分满足选民参与权、知情权、监督权的体现,是民主进步的彰显。
当然,代表候选人同选民见面,只是一个逗号。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是一个循序渐进、日益完善的过程,是在一个个量变基础上不断质变的过程,是在不停现有“存量”的基础上不断“增量”的过程,而立法明确代表候选人同选民见面作为一个“增量”,无疑有利于选民民主权利的实现,并有助于保证人民代表广泛的代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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