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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07-05-24 | 责编:admin | 出处:不详 | 点击: | 作者:佚名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矿区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出租不动产取得固定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78号)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出租不动产取得的固定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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