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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07-05-24 | 责编:liyan | 出处:不详 | 点击: | 作者:佚名

门头沟区劳动局:

  你局关于《农民合同制工人因农转非,用人单位是否可以认定为主体发生变化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复函如下:

  农民合同制工人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转为非农户口,只是在户籍管理上发生的变化,依据《劳动法》的规定,构不成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因此,不能以此为理由解除劳动合同,但应依据变化了的情况,就原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养老、失业等保险及福利待遇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

  国家对此问题如有新的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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