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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07-05-24 | 责编:admin | 出处:不详 | 点击: | 作者:佚名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矿区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信集团“两费”返还资金有关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164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信集团“两费”返还资金有关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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