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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07-05-24 | 责编:admin | 出处:不详 | 点击: | 作者:佚名
劳动部关于逾期终止劳动合同等问题的复函
(1994年2月7日)
劳部发〔1994〕65号

浙江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逾期终止劳动合同争议的处理等问题的请示》(浙劳仲〔199 3〕189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根据《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第九条、第二十条规定,劳 动合同制工人因工负伤,劳动合同期限届满,而医疗尚未终结的,劳动合同期限 应予延长,直至医疗终结时,企业方可与合同制工人终止劳动合同。

         二、劳动合同期满后合同制工人与企业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又发生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处理时,应按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全民合同制工人合同期 满后形成事实劳动关系问题的复函》(劳办力字〔1992〕19号)的规定进 行调解,要求企业和职工补办终止或续订合同的手续;调解不成时,其劳动争议 依据国家现行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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