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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07-05-24 | 责编:admin | 出处:不详 | 点击: | 作者:佚名

海关总署: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1997年计划进口化肥、农药等农业生产资料进口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29号)附表三中,明确了1997年计划内进口农药中间体享受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的具体品种,因有关方面提供的资料有误,有7个品种在税则号或品种名称上出现错误,现特发通知予以更正(具体品种见附表)。请通知有关海关。附件:《1997年进口农药中间体商品目录》中有误的税号、商品名称及更正表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国家计委、化工部附表:《1997年进口农药中间体商品目录》中有误的税号、商品名称及更正表

原附表三中的有误部分                更正

序号  税号   商品名称       税号     商品名称
22  29071100 苯酚          29071110
27  29094900 四乙二醇乙醚      29094990
31  29141200 甲乙酮             丁酮[甲基乙基(甲)酮]
38  29190000 芳基聚氯乙烯酸酯   29221300
44  29212190  二乙烯三胺     29212900
45  29214920 2,4、2,6-二乙基苯胺     2,4、2,6-二甲基苯胺
46  29214940 2,6-甲基苯胺         2,6-二乙基苯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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