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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07-05-24 | 责编:admin | 出处:不详 | 点击: | 作者:佚名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各主管局、控股(集团)公司:

  1995年11月2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18号令发布的《上海市劳动合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02年4月30日由上海市人民政府第121号令宣布废止。《规定》废止后,我局对依据《规定》制发的相关规范性文件作了清理。现决定相应废止以下文件,请遵照执行。

  (1)上海市劳动局关于贯彻《上海市劳动合同规定》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沪劳关发<1996>31号);

  (2)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规定》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劳关发<1998>16号);

  (3)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规定》若干问题的通知(三)(沪劳保关发<2000>46号)。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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