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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08-01-16 | 责编:yeru | 出处: | 点击: | 作者:
 晚报讯  2008年被定为上海“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年”,这是昨天下午记者从上海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会议和就业工作促进会年会中得知的消息。据悉,今年全国共有高校毕业生559万人,上海高校共有毕业生14.9万人,比2007年增加0.6万人,其中毕业研究生2.6万人、本科毕业生7万人、专科毕业生5.3万人,就业压力将进一步加大。在这一背景下,今年新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带来的大学生新就业问题受到关注。
  记者调查发现,今年不少企业对没有工作经验的高校毕业生打“免招牌”,一位人力资源经理表示:“新劳动合同法缩短了试用期,但也增加了企业选人的难度,相比之下聘请有工作经验的求职者更保险。”同时,由于新劳动合同法还明确规定了毕业生的实习等同于试用,需要支付一定工资,加上培训成本,让用人单位今年录用大学生更加谨慎。
  对此,本市西南片某高校就业办相关负责人表示,新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短期内可能会对大学生就业造成一定影响,但当他们找到工作后,新劳动合同法对于毕业生的保护将远远大于以前。
  为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今年本市将大力推进就业见习工作,建立高校毕业生从院校到见习基地的直接通道;适度扩大就业见习和青年职业见习基地的范围,从原来的高端行业、外资企业扩大到符合区域经济特点、功能定位和区县重点发展的各类行业、企业,以适应毕业生多样化的职业见习需求;大力鼓励毕业生参加见习,简化手续,减少失业登记等环节,选择部分就业较困难的高职专业学生,利用大学生就业见习和青年职业见习基地,提早进入职业见习环节。
  据悉,市劳动保障局今年还将结合贯彻《劳动合同法》,将进一步完善用工登记备案和劳动合同管理的网上监管系统,督促企业及时与所招用的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用工备案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维护大学生的合法权益。

  【链接】警惕“试用期”陷阱

  上海市就业指导中心提醒,毕业生在签约时应警惕“试用期”中的陷阱。一般来说,下列关于试用期的约定都是不合法的:
  试用期过长或与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不符;要求毕业生在试用期内承担违约责任;在试用期内无正当理由辞退毕业生;以见习期代替试用期;约定两个试用期;续签劳动合同时重复约定试用期;将试用期从劳动合同期限中剥离;仅仅订立一份试用期合同;试用期工资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试用期内单位不缴纳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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