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促进法草案规定:
政府应创造公平就业的环境
海峡人才报讯
进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审议的就业促进法草案进一步强化促进就业的政策支持。草案规定,国家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财政和信贷政策,加大资金投入,改善就业环境,扩大就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就业工作。草案规定对下列企业、人员给予税收优惠:吸纳符合国家规定的失业人员达到规定要求的企业;失业人员创办的中小企业;安置残疾人员达到规定比例或者集中使用残疾人员的企业;从事个体经营残疾人或者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等等。
同时,草案设专章对“公平就业”进行集中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公平就业的环境,消除就业歧视。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和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提供平等就业机会和公平就业条件,不得歧视就业者。妇女应当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国家保障残疾人劳动的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不得以是传染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劳动权利,禁止对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设置歧视性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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