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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07-05-24 | 责编:admin | 出处:不详 | 点击: | 作者:佚名
  

    (1997年1月8日人事部、公安部、国家粮食储备局印发)

    第一条 为做好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后的工作调整,合理配置、合作使用、充分开发高等学校毕业生人才资源,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从报到之日起,一年之内要求调整工作单位的国家计划内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包括毕业研究生,下同)。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高等学校毕业生可提出调整工作单位申请:

    (一)确属专业不对口,学用不一致的;

    (二)要求到基层单位或老、少、边、穷地区工作的;

    (三)要求到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重大科研项目及国家重点加强部门工作的;

    (四)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原因的。

     第四条 要求调整工作单位的毕业生应填写《高等学校毕业生调整工作申请表》,并向其所在单位提供书面申请,所在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为其办理调出手续。调入单位应填写《高等学校毕业生调整工作审批表》,按照所在省省级政府人事部门规定的调入审批权限(地、市级以上),报经批准后,办理毕业生的调入手续。

    第五条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调整的,由省级政府人事部门规定相应的调整权限。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调整的,按调入省的省级政府人事部门规定的权限(地、市级以上)审批。

     第六条 调整工作单位的毕业生需办理户口迁移和市镇居民粮食供应关系转移手续的,按照《关于干部、工人调动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1994]9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持《高等学校毕业生调整工作通知书》和《高等学校毕业生调整工作登

    记表》办理有关手续。

     第七条 经批准调整工作单位的毕业生,执行有关毕业生就业分配政策,免交城市容纳等费用。

     第八条 经批准调整工作单位的毕业生,调整前及调整后的见习期合并计算。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人事部备案。

     第十条 本办法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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