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财政局、劳动保障局:
为切实提高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能力,更好地将就业培训、职业介绍、创业补助、社保关系接续等制度相衔接,建立省、市、县就业再就业培训网络,经研究,特制定《再就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
们,请遵照执行。
再就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安徽省委、省政府《关于大力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皖发[2002]18号)、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03]42号)和《关于印发安徽省下岗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制度的通知》(财社[2003]457号)精神,结合我省就业和再就业工作实际,以增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能力为目标,更好地将培训、职介、创业补助、社侏关系接续等制度相衔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再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补贴资金是指由省财政统筹安排的,用于全省创业培训、定点培训机构技能培训的专项补助资金。
第三条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补贴资金的来源:
1、省级财政安排;
2、中央财政补助;
3、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四条 补助范围:
1、经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申报,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共同批准认定的,承担对持《再就业优惠证》或《失业证》的下岗失业人员进行免费创业培训的定点培训机构;
2、经市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认定,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共同批准的再就业技能培训机构。
第二章创业培训
第五条创业培训是指由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共同认定或委托,按照省劳动保障厅的统一要求、统一组织、统一实施的“SYB” (创办你的企业) 项目培训。创业培训的组织实施原则上以市为单位,县(市、区) 下岗失业人员的创业培训工作由市级统一安排。创业培训的师资要具备国家或省级创业培训师资资格,暂不具备师资的市,由省劳动保障厅统一调配。定点培训机构组织的创业培训时间不得低于80课时,出勤率不低于90%,经培训后能独立地完成创业培训计划书的编制并能通过省劳动保障厅指定或委托的有关专家进行的答辩。
培训机构在组织创业培训前,应向省级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申报培训计划,经批准后可按计划进行培训。培训结束后,承担创业培训的机构还应积极开展后续服务工作,为创业者提供项目咨询、开业指导,帮助或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小额贷款和税费减免政策。
第六条补助标准。按照符合条件的培训人数、培训成本支出、创业培训绩效和创业成功率等情况,给予不低于600元/人次的补助,不足部分由市财政或培训机构自行承担。
第七条创业培训补助的申请审核。
承担针对下岗失业人员进行创业培训的培训机构,可向同级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省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审核。申请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1、经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共同审定的创业培训计划;
2、参加创业培训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复印件或失业证复印件及参加培训人员签到出勤的花名册复印件;
3、培训合格证复印件及答辩意见;
4、市级劳动保障部门对创业培训期间后续服务的意见及参加培训人员对当期培训的意见;
5、每期创业培训实际成本支出清单复印件;
6、上期经培训后创业成功学员名单及有关创业情况简述;
7、申请创业培训补助资金申报表(表式附后);
8、培训机构在银行开设的账号、户名;
9、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规定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八条创业培训补助的审批。省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在审批培训补助申请时,要把握针对性、有效性、实用性、经济性的原则,综合考虑创业培训绩效和社会效益。补助资金的审核结果既要有数额也要有定性的考核意见。审核意见由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有关业务处室或单位提出,由两厅领导审批。
第三章技能培训
第九条再就业技能培训是指按当地政府的再就业培训计划要求,由经省、市、县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认定的再就业培训定点机构,组织开展的以提高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能力为目标的培训。包括短期技术工种培训(市级可指定一至二个示范点,县级只指定一个示范点)和针对35岁以下下岗失业人员开展的学制技能培训(原则上以市为单位指定一家培训机构)。短期培训时间不低于120课时,出勤率不低于90%,培训后由市级劳动保障部门统一组织考核,并颁发《安徽省职业培训合格证》或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学制技能培训是指纳入技工学校正常招生的、针对下岗失业人员的技术工种培训,培训时间不低于一年。培训后经考核合格,颁发技工学校毕业证或相应的《职业资格证》。
第十条培训计划的编制。培训机构在组织培训前,应向职业介绍机构或通过市场及企业调查了解市场就业需求,对市场需求做出评估和分析,并相应做出技术工种培训计划。培训计划需报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共同审核审批后方可开展培训。
培训结束后,应向当地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推荐取得合格证或职业资格证的学员,由职业介绍机构介绍就业岗位;同时,鼓励培训机构为新办企业或针对企业用工情况进行的专门培训。
第十一条技能培训补助标准。短期技术工种培训,根据培训合格人数、取得职业资格合格证人数及再就业人数,分别按取得培训合格人数给予不低于200元/人次补助,如取得经国家或省认定的职业资格证书再给予100元/人次,经培训后实现再就业再给予100元/人次的补助。对学制技能培训,按照每培训一人给予不低于1000元的补助。
第十二条技能培训补助的申请审核。
承担免费职业技能培训的市、县级定点机构,可按季向同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提出补助申请,经共同审核后报省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申请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1、经省劳动保障、财政部门批准的再就业培训计划;
2、每期经批准的技能培训项目计划及市场需求分析报告;
3、参加培训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复印件或失业保险证复印件及签有培训学员出勤情况的花名册复印件;
4、培训合格证或职业资格证复印件;
5、参加培训学员对当期培训的意见;
6、经培训后再就业人员名单及与其有关的正式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缴纳凭证;
7、培训机构在银行开设的账号、户名;
8、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规定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十三条技能培训补助的审批。省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在审核审批培训补助申请时,要把握针对性、有效性、实用性、经济性的原则,要区分不同的培训项目和类别给予不同数额的补助,对培训合格率达到100%、取得职工资格证率达到或超过80%,培训后再就业率超过60%的,给予规定的最高限额补助,对没有达到以上要求的,酌情给予补助。
技能培训补助资金的审核意见由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有关业务处室或单位提出,由两厅领导审批。
第四章奖罚和管理
第十四条对培训机构的奖励。依照以上规定,省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将在年终前对定点创业培训和技能培训机构进行综合绩效考评,对培训绩效较好、政府、社会、下岗失业人员评价较高的培训机构,省里将颁发先进定点培训机构奖牌并给予奖励。奖励资金从省级安排的培训补贴中支出。
第十五条处罚
1、对未按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创业培训或技能培训的,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将不给予补助;
2、对未按时、按质完成培训任务的,省财政将酌情扣减补助数额;
3、对未能按本办法规定完整上报有关资料的,视不同情况,扣减直至取消补助;
4、对弄虚作假骗取省补助资金的,一经查实,由同级财政部门从其当年财政安排的事业费中扣回补助资金。同时,视其违规情况,给予警告直至取消定点培训资格的处罚;
5、如出现以上情况,当年将取消该机构的评奖资格。
第十六条补助资金的拨付。经审批后的申请报告作为补助依据,由省财政厅按季从省级再就业资金财政专户直接拨付至培训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第十七条基础管理。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在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结束后,应及时对培训绩效进行考评和登记,并在享受免费再就业培训的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优惠证》或《失业证》上签注已享受印章。培训机构要建立创业培训或技能培训台帐,并按照事业单位有关财务会议制度规定,管好、用好省补助资金。
第十八条监督检查。市、县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经批准的培训计划督促定点培训机构按时、按质落实,并按月进行检查,对培训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进行及时处理,重大问题应向省 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报告。省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将按季进行抽查,每半年组织一次全面检查。省、市、县财政、劳动保障部门的监督检查结果将作为年终绩效考评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地方自行组织的创业培训、技能培训仍按照财社[2003]457号文件执行。本办法下发前对已实现再就业的人员、虽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但已享受免费培训人员和在一个失业期内已享受免费再就业培训的人员的培训不再享受省级培训补助。
第二十条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执行,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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