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天在线让大学生赢在起跑线   关键字: 搜索类别: | 资讯中心 | 就业指南
发布时间:07-05-24 | 责编:admin | 出处:不详 | 点击: | 作者:佚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劳

    动管理部门,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总参谋部军务部、总后勤部司令部、生产

    管理部: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务院有关行政法规和国家工人考核制度,我部印发了《

    关于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人培训与考核工作综合管理的通知》(劳部发〔199

    4〕378号)。但是,目前社会上在工人考核、证书管理等方面又出现了一些新

    情况,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认真贯彻劳部发〔1994〕378号文件精神,在

    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切实加强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人培训与考核工作的综合管理,

    坚决制止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人培训与考核管理工作方面的有章不循的混乱状况,

    要从社会安定的大局出发,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工人和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

    护《劳动法》和《工人考核条例》、《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等国家法

    律、法规的严肃性。

    二、凡是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工人考核条例》、《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

    规定》,通过考核合格的工人或其他劳动者,或取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等级

    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技师合格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级技师合格证书》

    ,是国家对劳动者技能水平客观评价的凭证,是依法公证的有效证件。根据《工人

    考核条例》第三条和第十条的规定,上述证书是使用和调整工资的依据,各地区、

    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借口否定其合法性,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确定其工资待遇。

    三、凡违反上述条例和规定,通过社会其他渠道组织的技术等级考核和技师、

    高级技师资格考评一律无效,其证书不能作为招工用人、求职就业以及国内外劳务

    交流与输出时技能水平的凭证。

正文字体:
上一篇: 下一篇: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 网站简介 | 会员注册 | 帮助中心 | 意见箱
客服热线:0591-83251922  闽ICP备07030860号
补天在线 © 2008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