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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07-05-24 | 责编:admin | 出处:不详 | 点击: | 作者:佚名
  

    劳社部明电[200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精神,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在党委政府领导下,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切实做好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预防和控制非典型肺炎工作的重要性、复杂性和艰巨性,将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作为当前的重中之重,切实做好各种预防和控制工作。

    二、将劳动密集型企业和使用农民工较多的企业作为防治和控制的重点,加强指导、监督和管理,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关于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要求,竟农民工纳入统一的防治范围进行管理。要改善农民工生产生活条件,使用农民工的单位,必须为农民工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条件和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要保持工作场所和住所的良好通风,做好消毒、劳动保护等各项工作;要尽力改善农民工的居住条件,对过于集中居住的,要尽快采取措施适当分散居住;保持已招用农民工的基本稳定,暂停轮换,不得遣散,并要保障其基本生活;发现非典型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要立即隔离并送医疗机构诊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患非典型肺炎或疑似非典型肺炎的农民工解雇、转移或遣送。要切实保护企业职工和农民工生命安全,坚决防止非典型肺炎向农村地区扩散。

    三、积极采取措施,做好职业介绍、社保经办、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劳动争议处理和信访等“窗口单位”预防和控制非典型肺炎工作。在积极做好各项服务工作的同时,严格按要求进行消毒,保持工作场所和住所的良好通风,保障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近期,各级职业介绍机构暂停举办大型招聘活动和组织跨地区劳务协作活动,暂停大规模农村劳动力输出;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机构暂停各类集中培训和考试活动;农村劳动力输出地要动员农村劳动者不要盲目外出务工,特别要劝阻其不要向非典型肺炎高发地区流动。

    四、要求各用人单位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和劳动者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的高度出发,做好有关人员工资支付工作。非典型肺炎病人治疗期间的工资,按照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5]309号)第59条的规定执行。疑似非典型肺炎病人及密切接触者经隔离观察后排除是非典型肺炎病人的,隔离观察期间的工资由用人单位按出勤照发。

    五、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关于做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通知》(劳社厅明电[2003]6号)精神,积极采取应对措施,做好对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中非典型肺炎患者的医疗保险服务和费用结算工作。对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要及时与定点医疗机构和病人进行结算。要开设专门窗口,方便参保非典型肺炎患者在外地或在非定点医疗机构等就医后发生的医疗费用的结算,保证及时支付。

    六、认真做好两个确保、再就业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等各项业务工作。要坚持防治非典型肺炎与做好业务工作两手抓,特别是要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和下岗失业人员生活费按时足额发放。要做好本系统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牢固树立为参保对象服务的意识,讲政治、讲大局,关心群众疾苦,及时为困难群众排忧解难。在防治非典型肺炎和业务工作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和劳动保障部报告。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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