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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07-05-24 | 责编:admin | 出处:不详 | 点击: | 作者:佚名
  服务期是劳动合同当事人通过协商约定的劳动者为用人单位必须服务的期限。当事人约定服务期应以用人单位提供特殊待遇为前提。按照《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只能在出资招用、出资培训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的劳动者中约定服务期。服务期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也可以通过其他专项协议中约定。

    来源:大道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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