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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07-05-24 | 责编:admin | 出处:不详 | 点击: | 作者:佚名
  民政部

    财政部

    民发〔2005〕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务局:

    为贯彻《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保障优抚对象的生活,经研究,决定从2004年10月1日起,提高部分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标准。现就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具体标准见附表。

    二、各地要在中央标准的基础上,参照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城乡居民家庭人均收入水平,制定当地具体抚恤标准,保障优抚对象的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三、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核拨专款另行下达。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抚恤补助专项经费的管理,保证及时、准确、足额地把抚恤补助款发放到优抚对象手中。

    附件(见表)1. 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2.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3.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表

    颁布日期: 2005-4-18

    执行日期: 2005-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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