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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07-05-24 | 责编:admin | 出处:不详 | 点击: | 作者:佚名
  

    【颁布单位】劳动部

    【颁布日期】1994.03.18

    【生效日期】1994.03.18

    辽宁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有关问题的请示》(辽劳函字〔1994〕9号)收悉。关于《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的解释权问题,经与卫生部协商,现批复如下:

    1.因国务院颁发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由劳动部负责解释,所以,凡《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与《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相重复的内容,应由劳动部负责解释。

    2.凡属《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以外的内容,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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