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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07-05-24 | 责编:admin | 出处:不详 | 点击: | 作者:佚名
  (劳社鉴函[2004]51号)

    信息产业部通信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你单位关于申请开展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职业资格考试的函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单位按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全国统一鉴定工作的要求,结合通信行业特点,在本系统内开展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职业资格培训试点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试点工作

    应按照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的有关要求,由劳动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统一组织管理。请你中心按照“社会效益第一,质量第一”的原则,严格执行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国家职业标准及有关技术规程的要求,精心组织实施,保证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质量。

    二、按照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有关规定,试点过程中的考核鉴定由当地省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并对鉴定合格者颁发证书。目前,在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职业中,只开展国家职业资格四级、三级、二级的统考,国家职业资格一级的试点工作,拟在总结试验性鉴定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开展。

    三、希望你单位在试点工作中及时总结经验,为在企业深入开展职业培训、提高职工的人力资源能力水平积累经验。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二○○四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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