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企业法律维权工作委员会是由人民网法治频道和中国企业维权网共同组建和创办的企业维权组织。
第二条 本会由法学专家、政府、司法等实践部门的工作者、律师律所以及企业、企业家等共同组成。
第三条 本会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为企业、企业家服务为宗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企业、企业家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企业家守法、自律,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协调企业与政府、企业与企业、企业与社会、经营者与劳动者的关系。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与监督。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任务
第六条 本会围绕维权、自律、服务等方面开展工作。
第七条 维护企业、企业家的合法权益,代表企业、企业家协调劳动关系;协助各地区、各行业企业和企业家建立健全"三方机制"和参加劳动关系协调工作。
第八条 本会将积极参加国际企业法律维权有关活动,发展与其他国家企业法律维权及国际机构的交流与合作。
第九条 反映企业、企业家的意见和要求,为国家制定与企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提供有益的建议,承担相关部门委托的有关课题项目工作研究和探讨。
第十条 引导企业、企业家遵纪守法,规范自身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提倡诚信经营,积极承担社会责任,自觉维护企业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开展企业法律维权工作和企业改革、现代企业管理的理论研究和探讨,总结推广先进的企业管理经验,促进企业体制创新、管理创新、技术创新,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
第十二条 为企业、企业家提供培训、咨询、信息、新闻出版等服务,组织开展评价企业活动,宣传、表彰优秀企业和优秀企业家。
第十三条 开展与国内、境外企业维权工作的交流与合作,组织企业和有关企业开展与国内、境外企业维权工作及有关组织间的交流与合作。
第十四条 积极参与各地区、各行业企业参与企业法律维权工作,健全企业法律维权组织体系,促进相互合作,发挥企业合作优势。
第十五条 按照自立、自治、自养的发展方向,加强本会工作机构自身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业务建设和作风建设,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素质,更好地为企业、企业家提供服务。
第三章会员
第十六条 承认本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可以申请成为本会企业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企业会员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全国性和行业性企业维权团体;
(三)其他有关法人组织。
二、个人会员条件:
(一)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
(二)关心和支持本会工作,并在企业和经济研究领域有显著成绩者;
(三)本会团体会员的现任领导;
(四)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个人。
第十七条 经申请人提出申请,本会理事长办公会核准并发给会员证书后,即成为本会会员。
第十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享受本会提供的服务;
四、向本会提出有关意见、建议,并对本会的工作进行批评与监督;
五、退会自由。
第十九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关心和支持本会的各项工作;
三、承担本会委托的有关工作;
四、向本会提供有关情况、信息、统计数据和其他资料;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二十条 会员违反法律、法规或者不遵守本会章程,视情节轻重,本会可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最高维权机构是全体企业法律维权工作委员会会员代表大会。
全体会员代表大会每三年举行一次;必要时,经常务理事会决定,可提前或者延期举行。
全体会员代表大会由理事长主持,或者经理事长委托由常务副理事长主持。
全体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审议并决定工作方针、任务和重大事项;
三、审议提案并形成决议;
四、聘请名誉会长、总顾问、顾问;
五、推选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
六、推选常务理事会理事;
七、修改章程;
八、审议会费收支报告。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在全体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全体代表大会职权。常务理事会由理事长和常务副理事长共同组成。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每届任期三年。常务理事会会议,可以采取理事通讯会议形式行使理事会部分职权。理事因故不能参加表决时,可以委托代表参加表决。
常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执行全体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协商确定常务理事;
三、听取并审议秘书处的工作报告;
四、审议并决定本会重要事项;
五、审议处理有关议案。
六、根据理事长提名,增补或者调整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
七、协商增补或者调整常务理事;
八、增补或调整理事。
会员单位推选的理事,因工作变动不再继续担任理事的,由原推荐单位推选新的理事人选,报本会审议。
八、根据理事长提名,授予荣誉理事、荣誉会员称号;
九、审议并批准设立或者调整本会各专业工作委员会。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主持,或者经理事长委托由执行副会长主持。
第二十三条 理事长和理事长办公会
理事长全面负责本会的日常工作。
理事长办公会由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组成。
理事长办公会会议由理事长主持,或者经理事长委托由执行副会长、常务副理事长主持。
理事长办公会的职责:执行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的决定;提出由会长办公会决定本会重要机构设置、调整和重要人事任免的议案;提出会长办公会和常务理事会审议、确认事项的议案;核准申请入会会员;研究决定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本会根据发展会员工作的需要,设立秘书处,秘书处由秘书长和副秘书长构成。
秘书长全面负责秘书处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会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设立工作(办事)机构,在理事长的领导下,按授权和分工处理具体业务和事务性工作。
第五章经费和资产
第二十六条 经费主要来源:
一、会费;
二、服务项目收入;
三、国(境)内外团体、企业和个人的捐赠;
四、受委托项目收入;
五、利息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的使用必须符合本会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六章章程修改程序
第二十七条 本会章程修改,由常务理事会或者理事会讨论拟定,报全体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在全体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于特殊原因必须修改本会章程部分条款时,可由常务理事会先行决定,并以通讯形式征得本届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代表确认。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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