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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07-05-24 | 责编:admin | 出处:不详 | 点击: | 作者:佚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近年来,随着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以及产业结构调整,我国的职业结构发生

    了较大变化。为了适应职业培训与职业技能鉴定的需要,我部正在组织有关专家抓

    紧制定颁布职业技能标准(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和职业技能鉴定规范(以下简称标准和

    规范)。同时,一些地方也自行制定了一些地方标准和规范,由于缺乏统一规划,有

    的地方标准和规范与国家标准不一致;有的职业(或工种)甚至有几种不同的地方标

    准和规范,这严重地影响了标准和规范的严肃性、权威性,同时不利于职业培训和

    职业技能鉴定的统一管理工作。为了加强对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工人技术等级标准)

    和职业技能鉴定规范制定工作的管理,保证标准、规范的严肃性,现将对有关地方

    制定标准和规范工作的具体意见通知如下: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种分类目录》中的工种和劳动部已确定的新职业或

    工种,由劳动部或劳动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或工人

    技术等级标准)和《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范》,各地不得另行组织制定标准和规范。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对本地已经制定颁布的标准和规范要进行

    清理、检查,并于1997年5月底前汇总报劳动部职业技能开发司(汇总报表样式见附

    件1)。劳动部将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对各地上报的标准和规范中属于应制定国

    家标准和规范的职业或工种的,经过有关专家审定后,由劳动部颁发试行;对确属

    地方性的职业或工种,经劳动部审批后可在当地试行。

    三、今后地方劳动行政部门在组织制定确属地方性的职业标准和规范时,应先

    向劳动部申报职业(或工种)目录(申报表样式见附件2),经审查批准后,方可由地方

    组织专家制定。劳动部将根据需要提供制定标准和规范的有关文件,并可帮助推荐

    专家。地方颁发标准和规范后,应在一个月内报劳动部备案。

    附件:1.地方已颁布的职业技能标准、职业技能鉴定规范汇总表(略)

    2.地方制定职业技能标准、职业技能鉴定规范申请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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