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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07-05-24 | 责编:admin | 出处:不详 | 点击: | 作者:佚名
  【颁布单位】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颁布日期】 2003.03.11

    【实施日期】 2003.03.11

    【标题】 关于调整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比例的通知

    【发文号】 劳社部发〔200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规定: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1997年不得低于本人缴费工资的4%,1998年起每两年提高1个百分点,有条件的地区和工资增长较快的年份,个人缴费比例提高的速度应适当加快。

    近几年,职工平均工资增长较快,许多地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比例已达到8%。为进一步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目前个人费率尚未全部达到8%的地区,劳动保障部门应尽快研究提出调整方案,报省级政府审定后组织实施。

    调整企业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关系到职工切身利益,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做好职工思想工作,保证这项工作顺利到位,维护社会稳定。

    二○○三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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