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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07-05-24 | 责编:admin | 出处:不详 | 点击: | 作者:佚名
  (1993年7月9日劳部发[1993]13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完善职业技能鉴定制度,实现职业技能鉴定的社会化管理,促进职业技能开发,提高劳动者素质,根据《工人考核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职业技能鉴定是指对劳动者进行技术等级的考核和技师、高级技师(以下统称技师)资格的考评。

    第三条

    职业技能鉴定实行政府指导下的社会化管理体制。

    (一)劳动部综合管理全国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制定规定、政策和标准;审查批准有关行业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综合管理本地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审查批准各类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和站(所),制定以下有关规定和办法:

    1、参加技能鉴定人员的申请条件和鉴定程序;

    2、专业技术知识、操作技能考核办法;

    3、考务、考评人员工作守则和考评小组成员组成原则及其管理办法;

    4、职业技能鉴定站(所)考场规则;

    5、《技术等级证书》的印鉴和核发办法。

    (三)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组织、协调、指导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四)职业技能鉴定站(所),具体实施对劳动者职业技能的鉴定。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和各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职业技能鉴定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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