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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07-05-24 | 责编:admin | 出处:不详 | 点击: | 作者:佚名
  

    (1962-07-26 [62]生活字249号)

    关于女职工在病假期间生育,有关生育待遇如何处理,我们认为女职工因病休假在六个月以内生育时,可以享受产假工资待遇,产假期满仍继续休病假时,产前与产后的病假期间应合并计算。因病休假已超过六个月生育时,仍继续享受疾病救济费的待遇,不享受产假工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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