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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07-05-24 | 责编:admin | 出处:不详 | 点击: | 作者:佚名
  

    所属类别[劳动保障法制] 文号:劳社厅函[2003]180号 

    关于农民工适用劳动法律有关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你们关于农民轮换工能否适用《劳动法》,发生工伤事故能否适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予以赔偿问题的征求意见函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

    凡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包括农民轮换工),应当适用《劳动法》。发生工伤事故的,应适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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