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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07-05-24 | 责编:admin | 出处:不详 | 点击: | 作者:佚名
  

    【颁布单位】 劳动部办公厅

    【颁布日期】1995.08.23

    【时效性】有效

    【实施日期】1995.08.23

    【正文】 通知

    湖南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职工从事业余兼职劳动发生劳动争议如何处理的请示》(湘劳函〔1995〕51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按照我部劳办发〔1994〕248号文件规定精神,职工因业余兼职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条规定予以受理,并依据上述文件规定和聘用合同予以处理。

    在处理这类劳动争议过程中,如果职工不属于规定允许业余兼职的人员范围,仲裁委员会应要求其停止兼职劳动,同时根据职工兼职劳动的具体情况,要求用人单位依法支付其兼职劳动期间劳动报酬等,并终止兼职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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