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关司函[199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随着《劳动法》的实施,各地正在全面部署和推进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工作,按照国务院的要求,今年要有80%以上的职工通过签订劳动合同确立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到1996年底所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都要通过订立劳动合同来确定劳动关系。为了配合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工作,请各地积极做好劳动合同鉴证工作,支持、指导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首先,要主动上门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政策、法律咨询服务。第二,要认真按照劳动部颁发的《劳动合同鉴证实施办法》(劳力字[1992]54号)的规定开展鉴证工作,加强对劳动合同当事人的资格,劳动合同的内容的法定条款、特别是约定条款的合法性、真实性的审查。第三,劳动合同鉴证收费要严格按照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劳动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268号)和地方相应规定执行。对劳动合同鉴证数量较大,交纳鉴证费用困难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具体情况,减收、缓收或免收鉴证费,减轻用人单位的负担,促进劳动合同制的全面推行。
一九九五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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