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经研究,决定废止原劳动部《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工资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7]46号),其解释性文件《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中方高级管理人员名义工资支配使用权属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7]106号)一并废止。
上述文件废止后,各地区要继续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支付劳动者工资情况的监督和监察,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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