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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07-05-24 | 责编:admin | 出处:不详 | 点击: | 作者:佚名
  

    文号:人专发〔1994〕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劳动人事)厅(局)、科技干部局、财政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中国工程院:

    经国务院批准,决定给中国工程院院士发放“中国工程院院士津贴”。津贴数额暂定为每人每月200元,从当选院士之月起发给,免征个人所得税; 津贴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拨款,委托中国工程院发放。

    对既是中国科学院院士同时也是中国工程院院士的,从先当选某一院的院士办事机构处领取该院院士津贴,不重复享受后当选的另一院院士津贴。

    请各有关地区和部门协助做好“中国工程院院士津贴”的发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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