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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07-05-24 | 责编:admin | 出处:不详 | 点击: | 作者:佚名
  第四章 享受优异劳动保险待遇的规定

    第十九条

    凡对本企业有特殊贡献的劳动模范及转入本企业工作的战斗英雄,经工会基层委员会提出,并经各省、市工会组织或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的批准,得享受下列较优异的劳动保险待遇:

    甲、疾病或非因工负伤的贵重药费、就医路费、住院膳费,概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负担。

    乙、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间前六个月工资照发。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救济费及因工残废救济费,一律付给本人工资百分之六十。因工残废抚恤费为本人工资百分之一百。因工残废补助费为残废前本人工资与残废后复工时本人工资的差额。因工死亡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为本人工资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六十。退职养老补助费为本人工资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八十。在职养老补助费为本人工资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详细办法在实施细则中规定之。

    丙、有享受集体劳动保险事业的优先权。

    第二十条

    残废军人转入本企业工作者,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时间,不计本企业工龄长短,前六个月工资照发;六个月以后,仍按第十三条乙款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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