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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07-05-24 | 责编:admin | 出处:不详 | 点击: | 作者:佚名
  第二章 促进就业则

    第十条

    国家通过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兴办产业或者拓展经营,增加就业。

    国家支持劳动者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就业。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多种类型的职业介绍机构,提供就业服务。

    第十二条

    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第十三条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第十四条

    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退出现役的军人的就业,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义务教育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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