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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07-05-24 | 责编:admin | 出处:不详 | 点击: | 作者:佚名
  

    第一条为了适应经济建设的需要,发展职业培训,开发劳动者的职业技能,

    提高劳动者的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就业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并实行职业资格证

    书制度。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技术工种,是指技术复杂、通用性广、涉及到国家财产、

    人民生命安全和消费者利益的工种(职业)。

    技术工种目录由劳动部确定并颁布。

    第四条对从事技术工种劳动者进行的培训,必须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个

    人技术等级标准或岗位规范的要求进行。

    从事技术工种的学徒,其培训期限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种分类目录》所

    规定的培训期执行。

    从事技术工种的转岗、转业人员,其培训期限应按岗位规范要求确定。

    第五条技工学校、职业(技术)学校、就业训练中心及各类职业培训实体的

    毕(结)业生,培训期满的学徒和转岗、转业人员,经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鉴定(考

    核),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技术等级证书)或岗位合格证书方可就业和上岗。

    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知识的培训、考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职业介绍机构和用人单位,在推荐、办理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就业

    或上岗的有关手续和订立劳动合同时,必须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七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职业介绍机构、用人单位

    以及职业培训实体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职业介绍机构、用人单位和职业培训实体,劳动行

    政部门应提出警告并责令改正。

    第九条对违反上述规定擅自招收、录用未经培训和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人员

    的用人单位,劳动行政部门应提出警告并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按有关规定给予

    处罚。

    第十条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首批实行《规定》的50个技术工种目录

    机械行业:12

    钳工、车工、镗工、铣工、磨工、铸造工、锻造工、电焊工、气焊工、电工、

    模样工、热处理工

    建设业:4

    混凝土工、起重机驾驶员、塔式起重机驾驶员、电梯安装维修工

    交通业:2

    汽车维修工、汽车驾驶员

    电子工业:6

    无线电机械装校工、无线电装接工、家用电子产品维修工、计算机调试工、计

    算机文字录入处理员、无线电调试工

    内贸行业:5

    制冷设备维修工、家用电热器与电动器具维修工、办公设备维修工、眼镜验光

    员、熟食制品加工工

    农业:2

    乳品检验工、农机修理工

    矿山采选业:2

    爆破工、瓦斯检查工

    技术监督行业:3

    长度量具计量检定工、衡器计量检定工、食品检验工

    兵器工业:2

    摩托车调试修理工、火炸药理化分析工

    新闻出版行业:4

    自动照相排版工、电子分色工、印刷机械维修工、印刷电器维修工

    其他:8

    中式烹调师、西式烹调师、中式面点师、西式面点师、餐厅服务员、美容师、

    美发师、按摩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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