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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07-05-24 | 责编:admin | 出处:不详 | 点击: | 作者:佚名
  

    劳力字【1992】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财政厅(局):

    根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81号)第十三条的规定,制定了《使用童工罚款标准的规定》,现予颁发施行。

     一九九二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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