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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07-05-24 | 责编:admin | 出处:不详 | 点击: | 作者:佚名
  劳动监察员准则

    1995年9月1日劳动部印发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改革开放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依法监察,执法严明,严格执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及时查处和坚决制止违法行为。

     三、忠于职守,服从领导,认真做好劳动监察工作。

     四、坚持原则,秉公办事,执行监察公务要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监察证件,说明身份,不准超越执法职权范围,不准在非公务场合使用监察证件。

     五、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不准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准接受被检查单位赠送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信用卡,不准接受被检查单位的宴请,不准接受被检查单位的邀请参与高消费娱乐活动,不准私自使用被检查单位的车辆,不准在被检查单位报销个人费用,不准占用被检查单位的通讯设备。

     六、严格执行罚款规定,不准侵占、截留、挪用罚款。

     七、保守监察秘密,为举报者保密,不准泄露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

     八、文明执法,仪容整洁,尊重被检查单位。

     九、热情接待群众,做好法律宣传、咨询服务,积极帮助群众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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