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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07-05-24 | 责编:admin | 出处:不详 | 点击: | 作者:佚名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劳社厅函[2005]1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厅(局):

    由于当前药品命名和剂型通则正在逐步规范中,“注射剂”与“大输液”药品在命名与规格上难以严格划分,我部决定暂缓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劳社部发[2004]23号)中“凡例”第(七)条的规定“《药品目录》内所有剂型标注为‘注射剂’的药品,均不包括含有非溶媒药品且溶媒容积大于100ml的静脉输液剂型药品”。请各地遵照执行。

    颁布日期: 2005-4-14

    执行日期: 2005-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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