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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07-05-24 | 责编:admin | 出处:不详 | 点击: | 作者:佚名
  

    (1996年1月9日人事部发布)

    第一条:为加强国家不包分配大专以上毕业生资源的配置、使用、开发的管理工

    作,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毕业生,是指取得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毕业后国家不

    负责分配工作的非在职毕业生。

    第三条:毕业生通过人才市场在多种所有制范围内自主择业,可以从事专业技术

    工作、管理工作,也可在其他岗位上工作。

    第四条:机关、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毕业生,必须在政府人事部门

    当年下达的增人、增干计划内,有国家人事部或省级人事部门批准的招干、招人

    指标,方可按有关规定办理录(聘)用手续。

    第五条:到国有企业和非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的毕业生,应与用人单位签定聘用

    合同。聘用合同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政府人事部门签证。

    第六条:毕业生择业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 毕业生持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或所在学校开具的证明,到学校所在地政府

    人事部门领取《国家不包分配大专以上毕业生择业推荐表》(附件1,以下简称

    推荐表);

    (二)毕业生持《推荐表》在规定的择业区域内自主择业;

    (三)用人单位在《推荐表》生签署同意意见后,由用人单位所在政府人事

    部门为毕业生开具人事部统一制发的《国家不包分配大专以上毕业

    生工作介绍信》(附件2,以下简称工作介绍信);

    (四)毕业生持《工作介绍信》到用人单位报到,并办理落户等有关手续。

    毕业生参加公务员考试的,按公务员考试录用程序和要求办理。

    第七条:全民所有制单位接收的毕业生档案,原则上由所在单位管理。

    非全民所有制单位接收的毕业生档案,由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管

    理。毕业生毕业时没有找到用人单位的,由学校将毕业生档案转至毕业生入学前

    户口所在地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管理。

    第八条:毕业生的见习、转正等事项,执业国家关于同等学历人员的规定。

    第九条:原系农业户口的毕业生被全民所有制单位录(聘)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农转非”手续。

    第十条: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在毕业生择业管理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纪律,严禁弄

    虚作假。对违犯纪律,负主要责任的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要给以批评教育或必

    要的行政处分。

    第十一条:《国家不包分配大专以上毕业生择业推荐表》、《国家不包分配大专

    以上毕业生工作介绍信》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人事部门统一复制。

    第十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人事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报人事部备案。

    第十三条:本规定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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