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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07-07-22 | 责编:admin | 出处:不详 | 点击: | 作者:佚名

江苏省教育厅文件

苏教学 [2004] 27 号


关于做好2005年师范类毕业生
 
就业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各有关高校:

为切实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结合我省教育发展和毕业生就业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我省师范类毕业生就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师范类毕业生是我国人才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省师资队伍建设的主要来源,合理使用师范类毕业生是落实科教兴省战略的重要措施,对于我省坚持教育创新、深化教育教学改革,优化教师队伍,推进素质教育,提高办学质量和效益,建设教育强省、实现教育现代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各高校要高度重视师范类毕业生就业工作,切实研究解决师范类毕业生就业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二、深化和完善师范类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根据我厅《关于规范教师培养行为的通知》(苏教师[2001]143号)文件精神,从2005年起拟取消对中文、数学、外语、计算机、物理、电化教育6个本科专业的毕业生就业建议计划的限制,对所有师范类毕业生实行教育行政部门统筹、毕业生与用人单位供需见面,双向选择的就业机制,建立以教师资格为标志的职业资格制度。

三、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或中小学确定录用的毕业生应在当年5月30日前与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各高校应要求毕业生将就业协议书及时报学校学生处办理有关就业手续。省教育厅根据学校上报的就业方案,将其就业报到证开到有关市教育局。同时,省教育厅、省人事厅、省发展改革委员会下达就业指导计划。

四、对未落实单位的毕业生,学校可征求学生的意见,允许学生自主选择择业方式,允许学生将档案保留在学校两年或存放到地方人才市场。对其中愿意回生源地任教的,报到证开到当地教育局,并纳入省下达的就业指导计划,由生源地教育局推荐就业。对到其他行业就业的师范类毕业生与非师范类毕业生执行相同政策。

五、毕业生的档案根据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所开具的单位由学校按国家有关规定寄送。

六、要加强对师范类毕业生的就业教育,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择业观。鼓励和支持毕业生到基层、到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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